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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2017-05-26
葉某原系某電氣公司業務員,卻干起了吃里扒外的勾當,把外單位的產品貼上本單位的商標對外銷售,從中非法牟利。記者10月17日從岳塘區法院了解到,葉某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三年,并處罰金六萬元。
2007年11月,葉某時任湖南某電氣有限公司駐山西辦事處業務員,他與山東某經貿公司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,將自己公司生產的一臺防爆電機車賣給對方。當時,葉某所在公司生產的防爆電機車系注冊商標產品,有一定的信譽度,價格也高于其他廠家。
然而,葉某為了個人利益,在另一廠家訂購了一臺同型號的防爆電機車。在運輸途中,葉某偷偷將這臺電機車上的商標全部換成了自己所在公司的標志。由于做得隱蔽,對方沒有察覺,銷售獲得成功。有了這一次的成功,葉某膽子更大了,前后一共賣出了五臺假冒商標的電機車,銷售金額達90余萬元。
但好景不長,2008年9月,葉某售出的這批防爆電機車在使用中發生故障,客戶向湖南某電氣有限公司申請維修,該公司在查實情況后發現并未向該使用單位銷售過防爆電機車,遂向警方報了案。很快,葉某被警方刑拘,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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